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设定贺州市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的请示》(贺金管报〔2013〕10号)收悉,经研究决定,现批复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关于“缴存基数不应超过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不得高于经批准的本城市的最高缴存比例”的规定精神,2012年贺州市辖区内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5,413元,经批准的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为12% ,确定2013年贺州市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1,062.5元,合计2,125元。
二、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3〕12号),贺州市2013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045元,按照《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关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的规定,确定贺州市2013年度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52元,合计104元。
请你中心向社会公布并遵照执行。
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O一三年五月十日
二O一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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