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控高保低”政策,经报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贺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设定贺州市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的请示》的批复,现就公布2013年度贺州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有关规定及贺州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按照《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中:“缴存基数不应超过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不得高于经批准的本城市的最高缴存比例”的规定,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贺州市辖区内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5,413元,我市经批准的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为12% 。据此,确定2013年贺州市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1,062.5元,合计为2,125元。
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3〕12号〕),贺州市2013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045元,按照《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中:“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的规定。确定贺州市2013年度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52元,合计为104元。
请各单位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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