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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职工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3/06/04 城事通编辑部 1.4w 阅读 290 点赞 查看原文
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职工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请示》(贺金管报〔2013〕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职工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原在异地工作,并在原工作所在地已购、建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且办理了住房贷款,因工作需要,现双方均在本市工作,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

二、职工夫妻双方一直在本市工作,2010年1月1日《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试行)》实施以前,在异地城市已购、建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且办理了住房贷款,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  

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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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