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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住建发〔2022〕11号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物业服务等级收费与物业服务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2/06/16 城事通编辑部 9.2k 阅读 182 点赞 查看原文

各县(区)住建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指导标准方案的通知》(贺发改规〔2021〕3号),为明确物业服务等级收费与物业服务标准的对应问题,有效减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全面提高我市物业服务水平,提升业主满意度,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2019年12月31日之前服务等级收费与物业服务标准

  2019年12月31日之前,签约的项目物业服务合同只明确收费价格未明确服务等级的,服务合同约定的价格在合同期限内继续执行,服务等级参照《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指导标准方案的通知》(贺发改规〔2021〕3号)文件中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应的服务等级及相关规定要求,各收费标准对应相应的服务等级按下表参照执行:

服务等级

价格区间(元/平方米.月)

一级

大于 1.43

二级

大于 1.1,≦1.43

三级

大于 0.88,≦1.1

四级

大于 0.66,≦0.88

五级

≦0.66

  二、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服务等级收费与物业服务标准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经市、县(区)住建局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签约备案服务合同已约定物业服务等级但未明确收费金额的项目,原则上可先按照贺发改规〔2021〕3号文所对应的服务等级收费指导价执行,如合同中约定有上下浮动比例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并收取相应的费用。在该小区商品房交付户数和面积达到2/3以上且满一年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向本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业服务等级核定申请,经本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核定后的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

  以上所涉及服务等级的具体要求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桂建发〔2019〕16号)执行,各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服务等级的服务内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请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按通知要求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业务指导,我局将不定期对全市物业服务项目的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问题进行抽查,不断提升我市物业服务管理水平。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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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