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19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教育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全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着力建立健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机制,保障适龄幼儿就近接受普及普惠优质的学前教育,市教育局按照有关工作要求,牵头起草了《贺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并多次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最终形成目前的《贺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出台目的
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着力建立健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机制,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幼儿就近接受普及普惠优质的学前教育,推动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促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三、制定依据
本《实施细则》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发〔2019〕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自治区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教规范〔2019〕12号)等文件,并结合贺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际研究制定。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包含总则、规划、建设、移交、使用、监督等6个章节。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总体要求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县(区)党委机构编制、教育、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确保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督促未按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小区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补足配齐学前教育设施,满足适龄幼儿就近入园需要。
(二)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
1.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城镇小区,规划居住人口达到3000人及以上的,均应当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和本实施细则配套建设幼儿园。幼儿园配套建设应当与区域人口规模、入园需求相适应,最小办园规模为3个班,最大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个班,幼儿园的班额数为:小班(3周岁~4周岁)20人~25人,中班(4周岁~5周岁)25人~30人,大班(5周岁~6周岁)30人~35人。城镇小区人口超过12000人时,应配建2所及以上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少于3班,服务人口不足3000人的,宜按3班规模人均指标设办园点。
2.幼儿园建设规模,按照每千人口幼儿园学生指标35人设置小区配套幼儿园。3班、6班、9班、12班生均用地面积分别为15㎡/生、15㎡/生、15㎡/生、14㎡/生。全日制幼儿园,3班、6班、9班、12班生均建筑面积分别为8.84~11.20㎡/生、12.18~14.80㎡/生、11.65~14.22㎡/生、11.12~13.63㎡/生;寄宿制幼儿园,3班、6班、9班、12班生均建筑面积分别为9.26~11.69㎡/生、12.63~15.25㎡/生、12.10~14.67㎡/生、11.57~14.08㎡/生。
3.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办园规模、用地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期限、产权归属、移交使用、违约责任等条款列入规划条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指标要求建设,建成后其用地及房屋产权按照约定的程序和条件移交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
4.幼儿园建设规模应根据办园规模(含班级数、每班额定人数和总人数)、类型(全日制或寄宿制)等因素,依据《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确定。幼儿园建设规模=办园规模(总人数)×相应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居住区设计配建幼儿园,服从于城镇幼儿园服务半径宜为300-500米的原则。
(三)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
1.配套幼儿园与新建居民住宅区必须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如小区为分期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应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同步交付使用。凡是未按照规定配建幼儿园或未与所在住宅小区首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条件核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办理产权首次登记。
2.对规划配建的配套幼儿园,未按要求开工建设的,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约谈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并责成其在规定限期内按标准完成配建;对少建、缩建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成项目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
3.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办理竣工资料备案和规划条件核实等手续,发展改革、教育行政、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移交
1.配套幼儿园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的程序和条件将幼儿园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并同时做好相关手续和资料的交接工作(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
2.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其用途;未移交的,由职能部门提请市、县(区)人民政府约谈开发建设单位,督促其按规定期限移交;对已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
(五)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使用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免租金委托办成多元普惠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的,需设立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委托办成多元普惠性幼儿园的,按规定给予相关优惠政策和经费扶持,明确收费标准,加强指导与监管。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当地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挪为他用或闲置,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
(六)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监督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政策落实情况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发现原有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挪作他用的,由县(区)人民政府限期整改;发现原有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该建未建或达不到建设规模的,应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等方式予以纠正。
五、解读机关
贺州市教育局及《实施细则》涉及到的各牵头单位。联系电话:0774-5139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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