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桂区住建局,八步区房改办,八步区、平桂区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贺州市桂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现将《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光明花园三、四期项目住房销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光明花园三、四期项目住房销售工作方案
为做好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光明花园三、四期项目(以下称光明花园三、四期项目)住房销售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号)、《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贺政办发〔2011〕106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房源情况
本次拟销售的房源为光明花园三、四期项目住房。该项目位于贺州市八步区文苑路南侧,计划于2022年6月底开工建设,预计建设周期3年,共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472套(均为电梯房。其中:单套住房建筑面积75-80㎡的二房二厅户型,共376套;单套住房建筑面积80-85㎡的二房二厅户型,共258套;单套住房建筑面积85-90㎡的三房二厅户型,共838套),住房总建筑面积为12.56万㎡。
(一)销售基准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光明花园三、四期项目住房销售基准价格为3290元/㎡(含人防工 程)。分割零售单套住房,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实行一房一价。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持《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即申请家庭可购买的住房面积标准)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销售单价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补交差价款(以下称超面积差价款)。
(二)可购买的住房面积标准
可以购买的住房面积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1995〕39号)和《关于具有技术等级工人购买公有住房和享受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的通知》(桂房改办字〔1999〕20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职工、初级职称者及相当于该级人员,中级技工、高级技工:70㎡;
2.县、处级干部、中级职称者及相当于该级人员,技师:90㎡;
3.厅级(含厅级)以上干部、高级职称者及相当于该级人员,高级技师:120㎡。
(三)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
经测算,当前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为4279元/㎡。
(四)超面积差价款
超面积差价款的收取只针对购房人购买面积超过政策规定可以购买的住房面积标准部分,若购买的住房面积没有超过可购买面积标准的,无需缴纳超面积差价款。
超面积差价款不计入房款,由购房人在交房前一次性付清;超面积差价款由市住建局房改办(以下称市房改办)负责收取,存入市财政专用账户。 (五)房款及超面积差价款计算
房款=销售单价×单套住房建筑面积
超面积差价款=(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销售单价)×(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可购买的住房面积标准)
以一般干部(职工或相当于该级人员)申请购买一套销售单价3290元/㎡、建筑面积80㎡的光明花园三、四期项目住房为例,其需缴的房款、超面积差价款如下:
房款:3290元/㎡ × 80㎡ = 263200元
超面积差价款:(4279元/㎡-3290元/㎡) ×(80-70)㎡= 9890元
(六)其他相关费用说明
除房款、超面积差价款外,购房人因购房应缴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税费等其他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销售对象和申请条件
(一)销售对象
光明花园三、四期项目 1472套住房销售对象为我市市城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请条件
1.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城区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或在本市市城区城镇范围内居住且工作连续满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2)主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已婚的,配偶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员申请的,应年满25周岁;同一户籍内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与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收养关系;
(4)无房或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7㎡);
(5)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控制在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及以下(例如2021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665元)。
2.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情况
(1)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房的;
(2)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并已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的;
(3)已认购或已购买其他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
(4)国家规定不得购买的其他情形。
四、销售流程
本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按照 “发布销售公告”→“申请受理”→“资格审核”(发放《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结果告知书》)→“摇号”(发放《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或《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轮候序号确认通知书》)→“购房”或“轮候”的流程具体实施。
(一)发布销售公告
市房改办制定《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光明花园三、四期项目住房销售公告》(以下称《公告》),向社会公开本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段、户型面积、销售价格、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资格审核程序等与公开销售相关的信息,并发布在“贺州市住建网”、“新闻网”、“红豆网”、《贺州日报》和各街道、社区。具体公告时间由市房改办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安排,公告期30天。
(二)申请受理
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申请材料受理采取限期受理和日常受理的方式进行。在《公告》限定的时间内,由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房改办、市房改办按“三审两公示”程序受理申请材料,并按规定程序完成资格审核;超出《公告》限定的受理时限仍需提出申请的,纳入日常受理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进行资格审核。
1.限期受理
在《公告》限定的受理时限内,申请家庭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提交《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由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并将申请家庭相关信息登记造册。
2.日常受理
超出《公告》限定的联合受理时限仍需提出申请的,由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日常受理材料处理,经审核,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随时办理。
(三)资格审核
本次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由各有关单位按照桂政办发〔2013〕77号文件规定的“三审两公示”程序进行。
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第一次审查,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家庭有关情况在所居住的街道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所在城区房改办。
2.各城区房改办收到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材料后,会同民政、公安、人社、市场监管、税务、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第二次审查。若符合条件,城区房改办将二审意见、申请材料、部门间核查结果一并报市房改办。不符合条件的,各城区房改办应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3.市房改办收到各城区房改办的二审材料后,对申请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第三次综合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家庭有关情况在“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http://zjj.gxhz.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房改办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名单公布在“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发放《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结果告知书》。
(四)摇号
公示期满后,由市房改办发布具体摇号通知,并视房源情况适时组织符合条件的家庭通过现场或网上摇号等方式(具体摇号方式以实际发布的摇号通知内容为准),随机抽取房源号资格和轮候顺序号。
1.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有优先保障的权利: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2)孤寡老人:60岁以上的老人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3)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医保界定的重大疾病,须有市、县级医院疾病证明书)或家庭成员属于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该家庭成员是主要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之一的;
(4)家庭成员属于重点优抚对象、涉军及参战群体(部分下岗失业企业军转干部、对越自卫反击战参战民兵)以及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且该家庭成员是主要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之一的;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抽到房源号的家庭获得准购资格,凭房源资格号和主申请人身份证领取《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有效期为核发之日起至收到建设单位要求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通知后的30天内)、《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通知书》;抽到轮候顺序号的家庭,凭轮候序号和主申请人身份证领取《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轮候序号确认通知书》。
3.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参加抽号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资格,其《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结果告知书》自行作废。
(五)购房和轮候
1.购房。抽到房源号的家庭获得准购资格,申请家庭凭身份证、《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通知书》等材料到贺州市桂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该项目售楼处)办理住房认购手续,联系电话0774-5127067、5228953。
2.轮候。抽到轮候顺序号的家庭,将在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光明花园项目中分类依次轮候(按轮候顺序号依次递补选购)。轮候期间,申请家庭主动放弃轮候的,需到市房改办办理资格退出手续;轮候期间,轮候家庭因家庭人口、婚姻、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动,应自变动之日起30天内主动向市房改办备案,申请重新审核家庭保障资格,由市房改办复核后作重新确认资格或取消保障资格处理。
五、资格放弃和取消
(一)申请家庭在公开摇号前放弃申购住房的,需到市房改办办理放弃资格手续;
(二)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参加摇号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资格,其《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结果告知书》自行作废,并由市房改办取消其保障资格;
(三)获得准购资格的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办理购房相关手续的,经项目单位催告,30天内仍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资格,其《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作废,并由项目单位将催告情况、催告结果等报市房改办取消该家庭的准购资格;
(四)在签订购房合同前,获得准购资格的家庭主动放弃购买的,需到市房改办办理放弃资格手续,并交回其《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五)购房合同签订后、交房前,认购家庭放弃购买的,需与项目单位充分协商,达成解除合同的一致意见后,由项目单位将该家庭放弃购买、合同解除情况等报市房改办取消该家庭购买资格;
(六)轮候期间,申请家庭主动放弃轮候的,需到市房改办办理资格退出手续。
(七)轮候期间,轮候家庭存在以下情形的,将取消轮候资格,退出该项目轮候库:
1.申请购买其他项目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限价商品住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剩余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
2.因家庭成员、住房、收入、资产等发生变化,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六、责任分工
(一)本次销售工作由市房改办统筹协调,并成立光明花园三、四期项目住房销售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刘建华 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市房改办主任
副 组 长:严则坤 市房改办四级调研员
成 员:谢后芳 市房改办副主任
胡金秀 市房改办副主任、住房保障科科长(兼)
李 静 市房改办综合科科长
谢文英 市房改办政策法规科副科长
曾凡辉 八步区房改办主任
潘溅花 平桂区房改办主任
李 成 贺州市桂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二)职责分工
1.市房改办:
(1)制定并公布《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光明花园三、四期项目住房销售公告》、网上摇号通知等;
(2)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工作动员会、培训会等,部署本次销售各环节有关工作;
(3)组织八步区房改办、平桂区房改办、贺州市桂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做好申请家庭申请材料的联合统一收集工作;
(4)组织做好摇号工作;
(5)做好轮候工作。
2.八步区、平桂区房改办:
(1)配合做好申请家庭申请材料的联合统一收集工作;
(2)会同民政、公安、人社、市场监管、税务、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做好资格复核;
(3)配合做好摇号工作;
(4)配合做好轮候工作。
3.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1)做好申请家庭申请受理(含限期受理、日常受理)、资格初审相关工作,将申请家庭相关信息登记造册。
(2)配合做好摇号工作;
(3)配合做好轮候工作。
4.贺州市桂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配合做好申请家庭申请材料的联合统一收集工作;
(2)配合做好摇号工作;
(3)负责办理购房手续相关工作;
(4)配合做好轮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