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贺州市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公安局组织交警部门制订《贺州市公安局关于《贺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行政裁量基准(试行)》。

《贺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行政裁量基准(试行)政策解读
目录
01制定目的
02相关解读
制定目的
制定《贺州市公安局关于〈贺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行政裁量基准(试行)》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我市公安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贺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行政裁量权,尽量减少裁量的随意性,切实保障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解读
《贺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处罚基准
第三十一条“消费者和进入市场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的区域停放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机动车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处二十元以下罚款”细化为两部分“消费者和进入农贸市场的其他人员未按规定的区域停放车辆,初次违反,且拒不改正的,机动车处一百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处十元以下罚款”和“消费者和进入农贸市场的其他人员未按规定的区域停放车辆,被处罚后再次违反,且拒不改正的,机动车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关于印发《贺州市公安局关于〈贺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行政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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