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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时办结制度

2012/06/19 城事通编辑部 1.2w 阅读 385 点赞 查看原文

一、为提高中心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服务管理相对人)向中心工作人员咨询、办理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服务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三、中心工作人员对所办理事项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的办理事项时限,向服务管理相对人承诺所办事项的办结或者答复时限。

四、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此外,各项业务办理时限:

(一)在办理提取业务时: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并将资金转至提取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或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贷款人提供资料齐全,应当日受理贷款人申请,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初审、复审和批准手续。

(三)在办理缴存单位或缴存人查询3年以内住房公积金信息的,应当场予以答复;查询3年以上信息的,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一次查询人数过多或查询年份过长的,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对单位申请回拨其他住房资金用于购、建、维修住房的,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资料呈送给领导,领导审批后,2日内办理转账手续。

五、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中心主要领导亲自督办。

六、因中心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以下情形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服务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服务管理相对人。

七、服务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中心告知的时间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科室(管理部)按期办结。

八、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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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