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自治区安委会和市场监管总局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部署,探索构建对气瓶充装站、检验站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推进气瓶“两站”规范化管理,不断提升我区气瓶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2022年3月10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开展气瓶“两站”规范化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桂市监函〔2022〕527号)决定在北海市、贺州市开展气瓶“两站”规范化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试点工作,要求从市场监管执法实际需求出发,建立并实施气瓶充装站、检验站可量化的信用评定制度。对气瓶气瓶充装站、检验站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积极探索建立按违法行为的轻重记分制度,实施分类监管;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值的,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定期向社会公布结果。推行运用通报提醒、约谈纠治、联合惩戒、移交问责“四种方式”,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二、出台目的
本市行政区域内气瓶充装单位、气瓶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及其信息应用的有效监管。使其信息共享、部门执法衔接、移交查办等机制的健全。对气瓶充装单位、气瓶检验机构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按其违法行为的轻重予以记分;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值的,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分类监管制度。对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气瓶充装单位、气瓶检验机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市监特〔2019〕69号);
3.《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
4.《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气瓶“两站”规范化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桂市监函〔2022〕527号)。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一)文件执行范围:贺州市管辖的三县两区(即:八步区、平桂区、钟山县、富川县、昭平县)。
(二)有关期限: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即:2022年6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五、主要内容及解读
《记分办法》为规范性文件,共二十条。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定义;部门职责;记分分值、累积记分周期和累积记分上限;一个记分周期结束时的记分值处置;累积记分达到上限值的处置;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分类监管认定及标识;分类监管规定;申诉途径;信息公开;违法记分信息应用和信用修复;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第一条,明确《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气瓶充装单位、气瓶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及其信息应用。
第三条,定义条款,明确累积记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气瓶充装单位、气瓶检验机构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按其违法行为的轻重予以记分;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值的,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分类监管制度。
第四条,明确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职责。
第五条,明确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记分上限和记分分值,记分周期为12个月,记分上限为12分,投保气瓶安全责任保险的记分上限为16分,记分分值分为1分、3分、6分、12分共四种。
第六条,明确一个记分周期结束时,记分值的处置,包括记分值未到上限值和达到或超过上限值的处置。
第七条,明确累积记分达到上限值的处置,包括多个行为的累加计算和达到上限值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界定分别记1分、3分、6分、12分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分类监管认定及标识,以及具体的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明确申诉途径和处理方式。
第十七条,明确累积记分信息公开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八条,明确记分信息应用和信用修复,可作为信用分类监管的依据。
第十九条,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六、成效预测
记分累计,确保违规行为及时整改。
分类监管,提升监管工作针对性。
记分公开,推进企业诚信建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于每年2月15日前,通过门户网站、报刊和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气瓶充装单位、气瓶检验机构上一年度违法记分情况。充装单位违法违规记分信息将纳入企业诚信建设系统,作为信用评级、信用评估参考依据。
六、解读机关
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774—5283990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