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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贺应急规〔2022〕1号 《贺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2022/11/08 1.9w 阅读 495 点赞

一、出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应急〔2020〕69号)等。

二、起草背景和重要意义

当前,我市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持续推进过程中,生产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面临着一些基础性、结构性的矛盾,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特别是事故风险有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传统的高危行业领域向非传统高危领域蔓延的趋势。与此同时,安全生产监管领域还存在一些漏洞和盲区,隐患点多面广、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现象与安全监管力量薄弱的矛盾尤为突出。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提高奖励标准,以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政府监管向事故发生前消除隐患转变,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

三、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和市委常委会“研究制订各类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的情形、受理、核查及实施奖励,提高公众参与意识,推动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在搜集整理相关资料,参考山东省、重庆市、成都市和合肥市等省、直辖市及省内其他城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贺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年6102022年9月2日分别向各县(区)政府、各有关单位及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二层单位征求意见,并在贺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局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也征求了我局法律顾问意见;综合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且与不予采纳意见的单位进行沟通说明了不予采纳的理由后,最终形成了《贺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请局党委会审议、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及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以市应急局名义印发。

四、主要内容

《办法》规定了受理范围、明确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判定、对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和奖励标准等做了规定,共四章二十五条。

(一)阐述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水上交通、民爆物品特种设备烟花爆竹、城镇燃气、粉尘涉爆、涉氨制冷有限空间作业、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事项适用于本办法,举报遵循“分级受理、行业负责、依法核查、据实奖励”的原则进行核查。

(二)明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判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等,对安全生产一般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判定做出规定。

(三)明确举报受理方式和情形。明确了举报方式和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规定核查处理程序。明确举报事项的核查程序,由市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受理,按照部门职责将举报事项分办给对应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查处。核查部门出具核查报告,对举报事项的情况和核查处理结果进行报告,并认定具体奖励标准。

(五)明确举报奖励的原则和标准。对举报奖励的标准、多人举报的奖金分配、不适用本办法奖励的情形和奖金领取等做了规定,明确了奖励原则和标准。举报一般事故隐患、一般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100元至1000元,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奖励标准提升为3万元至30万元,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标准为行政处罚金额的15%,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时,明确了消防安全和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标准。举报一般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50-2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发放;举报重大火灾隐患的,按照200-5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发放;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火灾隐患,同时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按照第十五条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给予奖励。

)举报人及举报处理人的义务和责任,对举报人和举报处理人的义务和责任分别了规定。

)明确实施“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五、政策亮点

《办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将适用范围定为贺州市受理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水上交通、民爆物品特种设备烟花爆竹、城镇燃气、粉尘涉爆、涉氨制冷有限空间作业、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对举报奖励的具体情形和行为做了相应规定。

二是确定举报奖励的原则为“分级受理、行业负责、依法核查、据实奖励”。

三是对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判定做了相关规定。

四是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对奖励标准在本办法奖励标准基础上按照20%上浮。

五是举报方式和举报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六是明确举报事项的核查程序,按照部门职责将举报事项分办给对应的职责部门进行查处,提高举报解决的效率。

七是明确奖励标准的认定,由核查部门根据举报事项的情况,对照奖励条件和标准,提出具体奖励意见,奖励更准确。

八是按举报内容的性质,细化奖励标准,奖励金额最低5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解读机关

本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贺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读。

解读人:魏兆滔、罗阳,联系方式:0774-5120857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