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服务乡村振兴 促进家庭健康行动的实施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协会改革实施方案》及自治区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区计划生育家庭关爱保险项目实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计生协函〔2019〕6号),深入实施计划生育家庭关爱保险(以下简称“关爱保险”)项目,增强计划生育家庭防范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总结2017年以来全市实施关爱保险项目工作经验,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帮扶等“六项重点任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们对《市卫生健康委 市财政局 市计生协会 中国人寿贺州分公司关于重新印发<贺州市计划生育家庭关爱保险项目实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贺卫规〔2020〕2号)进行了修改,重新印发《贺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贺州市财政局 贺州市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实施计划生育家庭关爱保险项目的通知》(贺卫规〔2023〕1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要求加快计划生育协会改革,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和家庭健康促进等“六项重点”工作。根据《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中国计生协关于推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国计生协〔2010〕6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服务乡村振兴 促进家庭健康行动的实施意见》(国卫人口发〔2019〕5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4号)等文件精神及中国计生协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精神,深入实施计划生育系列保险项目,探索开发符合计生家庭需求的保险产品,增强计生家庭防范和抵御风险的能力,防止计生家庭返贫,助力乡村振兴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2010年以来,广西先后实施了农村计生家庭爱心保险、计生特殊家庭综合保险项目。2015年,在桂林市全州县开展了关爱保险试点。2017年,自治区计生协印发了《关于实施广西计划生育家庭关爱保险项目的指导意见》(桂计生协发〔2017〕2号)文件,并在全区各市推开关爱保险项目,我市也于2017年6月开始实施关爱保险项目并不断调整完善。
关爱保险是自治区计生协会与保险公司开发的,属于政策性保险,是为适应新形势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是全面落实计生协会“六项重点任务”的需要;是为了解决40多年来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特别是要解决为国家作出较大贡献的计生特殊家庭、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户家庭困难的需要;是兑现政府承诺,提高广大计划生育家庭抵御风险能力和社会福利水平的需要;是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富裕文明幸福和谐新贺州的需要。
2017年6月,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计生协会联合出台了《关于印发<贺州市计划生育家庭关爱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贺卫发〔2017〕45号),并启动实施了关爱保险项目。多年来,在全市各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实践证明,开展关爱保险项目,有利于帮助解决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增强计划生育家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为使我市关爱保险工作长期稳定发展,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福祉,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计生协会、中国人寿贺州分公司关于重新印发<贺州市计划生育家庭关爱保险项目实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贺卫规〔2020〕2号)进行修改完善,重新出台了《贺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贺州市财政局 贺州市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实施计划生育家庭关爱保险项目的通知》(贺卫规〔2023〕1号)。
二、《通知》出台的重要意义
《通知》是进一步完善和实施关爱保险项目,更好地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计生协的批示精神,落实计生协“六项重点”工作,是贯彻执行《关于服务乡村振兴 促进家庭健康行动的实施意见》精神,推进计划生育协会改革发展的具体举措。确保关爱保险项目长期稳定实施,帮助解决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健康等风险保障问题,提高其抵抗风险能力和保障福利水平,有利于帮助解决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增强计划生育家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任务
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服务能力,增强关爱保险项目吸引力;完善保险方案,让关爱保险项目可持续发展;明确目标任务,不断扩大关爱保险覆盖面。
(二)工作原则
坚持稳中求进、坚持分类指导、坚持让利于民等原则,持续扩大关爱保险覆盖面,让更多的群众自愿参保,让更多的计划生育家庭获得保障。
(三)实施的意见
1.关爱保险产品类型
《通知》主要推出自治区统一的计生家庭长久保险、计生家庭孝心保险和计生特殊家庭保险3种关爱保险产品,让计划生育家庭根据个人条件选择符合自身的保险产品。具体经贺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招投标,以贺州市计划生育协会与中标保险公司公布的保险方案为准。
2.承保对象。
户籍在贺州市行政区域内以及居住在贺州市的常驻人口计划生育家庭成员中,凡出生满28天以上且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关爱保险。
3.保险费的来源
(1)自费为主。倡导计划生育家庭自费参保,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居)委利用福利资金为本单位本辖区内计生家庭集体参保。
(2)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的财政保障力度。按照保费“三个一点”和计生家庭成员全面得到保障的原则,对计划生育家庭中的计生特殊家庭、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户家庭成员给予保费补助。
(3)保费补助的范围和标准
①子女在2015年12月31日生育政策调整前出生,夫妇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当年年龄在45周岁以上(下同)的计生特殊家庭成员,按照每人每年补助300元,投保计生特殊家庭保险,已经参加自治区计生特殊家庭综合保险的就不再补助。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实行应保尽保,保费补助由当地财政负担。
②子女在生育政策调整前出生,当年夫妇女方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或者农村双女户家庭成员(农村双女户夫妇结扎的不受年龄限制),按照每人每年补助50元,已参加自治区计生家庭爱心保险的就不再补助。
小孩在198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独生子女家庭,在2023年以后新增保费补助的独生子女家庭,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保费补助解决的途径
市直属(含中央、自治区驻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的关爱保险的补助由市本级财政负担;县、乡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的关爱保险的补助由所在县(区)财政负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的关爱保险补助,由所在单位负担,国有企业倒闭破产或者改制前的干部职工的关爱保险的补助由划转地财政负担;其他居民的关爱保险的补助由户籍所在地县(区)财政负担。
按照市、县财政对应负担的办法,由于我市市、县级财政比较困难,还没有能力将全部补助对象纳入财政补助负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关爱保险补助还是由所在单位负担。
4.投保的办法
被保险人保险费享受财政(单位)补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在各自所在单位投保,已经退休的在原单位或新管理单位投保,夫妇一方有单位另一方没有单位、也不是居民(集体户或单位户口)的在有单位的一方投保;小孩在母亲单位投保,母亲退休父亲在职的在父亲单位投保,父母均已退休的跟随母亲单位投保,夫妇离异的在抚养方单位投保;夫妇为居民的在村(居)委投保。没有财政(单位)补助的其他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在常住地投保。
明确投保地点,方便群众办事,同时也按照投保的地点分清了对应财政补助负担。
5.合作保险公司确认
通过招投标确认合作保险公司。
四、《通知》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每年制定本县(区)的工作方案或工作计划,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建立完善本地(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协会会员档案,做好符合补助对象的调查核实和参保人员登记造册。要做好年度实施的计划,建立完善计生家庭档案、投保档案和保费补助档案。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关爱保险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在每年3月25日前将核实好的财政补助保费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参保工作顺利进行。
(三)享受关爱保险保费补助人员按照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确认保险期限,投保工作要求每年12月开始到下年4月底前完成,逾期不再办理关爱保险财政补助手续,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所在单位负责。
五、附则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是市财政局、市计生协会,我市原来下发的关爱保险政策性文件同时废止。
六、解读机关
贺州市计划生育协会,联系电话0774-5136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