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规定,“对实现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在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企业,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按每个新增岗位每月不高于5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为了优化我市就业补助资金的支出结构和确保各项兜底性的刚性支出,稳住就业基本盘,结合实际制定。
二、出台目的
一是鼓励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二是鼓励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更多的人员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制定依据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2019〕122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2021〕8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
四、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明确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2400元/人·年,即200元/人·月(对灵活就业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同样按2400元/人·年,即200元/人·月标准给予补贴)。
二是明确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企业,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按每个新增岗位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五、解读单位
贺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774-5136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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