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提高制度的有效性和公平性,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租房提取条件
职工在贺州市辖区内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租房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不高于7000元。
三、租房提取所需材料
职工租房提取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租住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
1.贺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2.房屋租赁合同;
3.租金缴纳证明;
4.身份证及婚姻证明。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
1.贺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2.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房产的证明;
3.身份证及婚姻证明。
租住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商品住房,本人账户余额不足,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和所在单位出具的贺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以上提取资料均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
因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出具房产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收取费用。
四、办理流程
(一)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行申报制。
(二)职工本人(不得委托他人办理)持所有要件到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申请提取。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审核,准予提取的,资金在3个工作日内转入职工联名卡账户或者单位对公账户内;不准予提取的,当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三)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时,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一个月内到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五)不受理缴存职工委托定期将资金划拨至缴存职工指定账户业务。
五、对骗提套取行为的规定
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不定期对职工提供的提取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抽查,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
(二)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公积金中心将骗提的信息作为不良记录录入住房公积金档案(系统);
(三)取消职工两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
(四)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五)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7月1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