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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音频解读】关于《贺州市民政局关于公布贺州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2022/09/14 城事通编辑部 5.6k 阅读 263 点赞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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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为基层减负的决策部署,切实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全区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民规〔202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公布全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桂民规〔2021〕1 号),牵头草拟了《贺州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二、制定依据

(一)《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全区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民规〔2020〕3 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公布全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桂民规〔2021〕1 号)

(四)相关法律法规

三、清单制定过程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基层减负的工作部署,2021年9月我局印发通知部署各县(区)开展调研摸清当前全市规范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实际情况。2022年4—5月,我局组成专题调研组,深入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规范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调研,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建议。2022年6月,根据调研梳理并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公布全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制定《贺州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并发相关部门会审、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2021年9月,报经贺州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印发。

四、关于清单内容

目前制定的《贺州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是在《全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基础上结合调研梳理和各相关部门意见调整而来,保留事项均需有法律法规依据。清单共9项,其中第1—5项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公布全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桂民规〔2021〕1 号)的内容,第6—8项是《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文件公布《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中3种除外情况中。第9项“监护关系证明”由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司法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列入“清单”事项,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和公证情况时需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文件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公布的《贺州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除保留的9项证明事项清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原则上不再出具其他证明材料,切实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减负。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