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贺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向社会公开
征求《贺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桂建金管〔2020〕8号)及《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桂建发〔201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现就《贺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缴存单位、缴存人及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贺州市八步区新风街50号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邮编:542899)。来信请注明“《贺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箱将意见发送hzgjj1@gxj.gxhz.gov.cn。
三、联系地址: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联系电话:0774-5120741。
四、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15日。
附件:1.《贺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贺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增强住房公积金普惠性,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有所居和共同富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桂建金管〔2020〕8号)及《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桂建发〔201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缴存对象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第三条 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贺州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缴存、提取和使用等业务管理工作。贺州市公积金中心通过自主办理或委托银行两种模式开展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并对业务开展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贺州市公积金中心通过公积金中心各业务经办网点或贺州市公积金中心线上渠道办理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缴存、提取和贷款业务。(二)委托银行办理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缴存业务。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可以通过贺州市公积金中心各业务经办网点或贺州市公积金中心线上渠道申请办理个人开户登记手续。每个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得重复开户。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件;
(二)贺州市内开户的银行借记卡;
(三)《贺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书》。
第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可通过贺州市公积金中心线上渠道申请,在知悉并同意贺州市公积金中心《贺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书(网签版)》内容后自助办理开户登记手续。线下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在居住地贺州市公积金中心各业务经办网点或受托银行服务网点申请办理个人开户登记手续。
第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的核定。
(一)缴存基数。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缴存基数由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自行申报。月缴存基数上限参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执行,下限不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缴存基数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
(二)缴存比例。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统一确定为20%。
(三)月缴存额。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四)缴款方式。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按月定额缴存,以委托银行划扣的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开立账户后,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贺州市公积金中心可以注销该账户。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的,账户自动封存。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缴存启封月份起重新计算。
第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办理缴存变更手续: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手机号码、缴存银行账户等缴存信息发生变动的;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封存后需要启封继续缴存的;
(三)其他需要变更的事项。
第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进入单位就业,且在单位统一缴存的,应当办理转移合并手续,转移合并后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管理;职工从单位离职后未再进入城镇单位就业的,可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离职职工未再进入单位就业的,须转入自愿缴存管理,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贺州市公积金中心为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原已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且尚未办理销户的,应沿用已有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符合贺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使用条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经贺州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合规后,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可以选择自愿销户,但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须结清贷款后方能办理销户提取。自愿销户提取的,自销户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再次自愿缴存。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与我市在职职工贷款条件一致。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贷款额度按多存多贷、长存多贷原则确定,与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的连续缴存时间、缴存余额、月缴存额、剩余缴存年限及额度贡献等因素挂钩。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保证业务可持续的原则,同等条件下,连续缴存时间越长、缴存余额越多、月缴存额越高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在申请贷款时可优先办理。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可贷额度和可贷年限核定方式参照贺州市公积金中心贷款业务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脱贫攻坚带头人、烈士遗属等有突出贡献群体中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享有优先发放贷款权利。
第十五条 连续缴存满两年以上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申请贷款时个人账户余额不满足最高可贷额度条件要求的,可通过申请补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方式提高可贷额度。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必须持续履行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
第十七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同时办理贺州市公积金中心对冲还贷业务。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留存余额不得低于6个月的还款额。留存的住房公积金,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形使用:1.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时,可提取用于偿还剩余贷款本息。2.当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可用于对冲还贷。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贺州市公积金中心可按照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收贷款利息或提前收回贷款,并将失信行为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同时,将借款人信息列入住房公积金系统黑名单,贷款结清后五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连续不正常缴存、停缴满3个月或累计满6个月的;
(二)不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缴存义务的;
(三)逾期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连续满3个月或累计满6个月的;
(四)虚假转为单位缴存的。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贺州市公积金中心可提前收回贷款或按照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并将虚假行为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上级部门对应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贺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贺金管委发〔2020〕2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2
《贺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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