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6-57661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2025年12月23日 |
| 标 题: 贺住建规〔2025〕4号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贺州市进一步优化农房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贺住建规〔2025〕4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24日 |
贺住建规〔2025〕4号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贺州市进一步优化农房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贺州市进一步优化农房管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州市进一步优化农房管控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农村建房审批流程,切实保障农民合法建房权益,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集体土地上进行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体土地和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国有土地上进行住宅建设的,按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二、重点任务
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导向,聚焦农房审批流程繁琐、监管薄弱等问题,通过部门协同、数字赋能、全程监管,构建“审批高效、服务便捷、监管有力”的农房建设管理体系,保障农民合法居住权益,助力乡村振兴。
(一)优化农房审批申请材料
1.申请初级阶段
(1)村民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是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申请符合“一户一宅”基本要求。村级组织指导农户以户为单位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选用附有简要设计说明的房屋设计方案或者拟采用的房屋建筑通用图集,并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小组讨论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形成会议记录,并将结果及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房层高和面积)、是否有农房设计方案或拟采用的房屋建筑通用图集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时拍照存档。公示有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及公示情况等材料提交村级组织审查。
(3)村级审查上报。村级组织应当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级组织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①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②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③拟采用的农房建设通用图集或自带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④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村民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⑥公示照片。
2.规范审批阶段(受理后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办结)
(1)一站式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乡镇(街道)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报材料,上传必要的附件材料,选择标准建设通用图集、乡村建设工匠,统一收件后在系统进行受理。
(2)乡镇审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农户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经审核认为符合申请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3)现场对选址进行踏勘。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或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的有关要求,具体按照以下情形分类办理:
①已经依法批准并纳入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一张图”)的村庄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可作为村民住房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②没有经依法批准并纳入“一张图”的村庄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乡村地区,可依据纳入“一张图”的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中的村庄建设边界图层作为村民住房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的依据。
(4)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①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予的;
②申请的农村宅基地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
③宅基地选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④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⑤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完成审查后需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根据审查结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公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备案。
3.强化用地指标保障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核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材料至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材料报请县(区)人民政府办理审批手续。鼓励各县(区)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保障农村建房,由自然资源部门指导各县(区)委托第三方编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方案,按程序审批后可用于保障农村建房。
(二)强化农房建设过程监管
1.强化乡村建设工匠培训与管理。结合组织部门党员培训以及人社部门建筑技术工人培训,进一步扩大和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原则上每年每个县(区)培训不少于120人,由县(区)住建局负责。培训对象应覆盖所辖所有乡镇(街道),并逐步覆盖每个行政村。培训要结合乡村建设工匠、村“两委”干部、农村党员培训对象的工学特点,灵活采用线上教学、网络视频教学、送教下乡、分散授课和现场教学等多种方式开展培训,参加乡村建设工匠培训的学员在培训课程完成后,对考核合格的学员,按规定核发相应证书。由各县(区)住建局负责归集工匠信息,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乡村建设工匠模块。加强对培训取证人员的管理,原则上培训取证三年后要对继续从事相关工作的乡村建设工匠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新技术和新材料的应用、国家或自治区颁布的新的农房建筑设计与施工标准、安全警示教育等。
2.强化施工人员选用。各县(区)住建局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办理农村建房审批手续时,鼓励建房户按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进行施工,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施工必须选择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牵头施工。在施工前签订施工合同,并在施工现场公示资质信息。村民应当在开工十日前,将开工日期以及承揽建设工作的施工单位、农村建设工匠或者其他人员告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上述信息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房管控“四到场”环节,加强在建农房施工作业人员(包括“乡村建设带头工匠”和各重要工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检查,加大对无证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农房质量安全。
3.强化施工过程监管。在施工建设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落实“四到场”制度(基坑基槽验收到场、工程重要节点到场、主体结构完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并逐户开展工作质量验收;各县(区)住建部门要按照自治区规定新建农房县级抽查不少于20%的比例开展新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实地抽查工作,对未使用培训合格工匠或有资质施工队进行建房的房屋要作为重点抽查,抽查比例在50%以上;重点抽查建设程序、建筑材料、按图施工、现场施工质量及安全生产管理等。对市级、县级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指导和复查,建立台账存档。对违法违规施工的单位或乡村建设工匠依法依规及时查处,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4.强化农村宅基地执法监督。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完善动态巡查制度,持续推动农村宅基地执法,加大基层行政执法力量。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牵头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日常巡查,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一经发现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对发现的新增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问题,从快依法依规消除违法状态;有条件的村可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配备1名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宅基地日常巡查,及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核查群众举报和投诉的线索;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区)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举报、投诉的电话和信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应立即受理、及时核查、依法处置。要结合实际制定针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的发现、报告、处置措施,压实乡镇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的属地管理责任,建立村、镇两级早发现、早制止的有效机制,努力把违法用地建房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规范农房验收程序
1.优化农房规划核实
(1)规划核实所需材料。在农房建设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简化农房规划核实申请材料,申请流程无需按照城区自建房规划核实标准提供申请材料,只需提供农房规划建设的基本要素所需材料,如填写申请表后提供身份证明、《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规划许可证》、宗地图及测绘文件即可。
(2)积极探索简化规划核实环节。一是由各县(区)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定测绘机构,农户自主选用,降低单栋测绘成本,减轻群众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担。二是自然资源部门对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核实人员进行专项培训,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已参加培训的规划核实人员到农户竣工建筑现场,严格按照乡村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图集或房屋设计方案要求进行验收,测量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高、层数等基本指标,形成农房规划核实现场测绘文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即可。
(3)规范农房验收标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开展农房核验时,应严格按照《乡村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建设规模以及所确定的图集或房屋设计方案进行验收,未达到要求的,不予通过验收。符合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上签署验收意见。
针对经济困难低收入家庭的新建农房,其他验收条件达到要求,建筑风貌满足以下情况可验收通过:在满足农户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与村庄整体环境协调一致,主要包括基本符合本村村庄规划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房屋特色风貌管控导则》要求,建设有坡屋顶,建筑外墙简单批灰。
2.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农户建房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负责录入不动产相关信息数据后,及时向市级或县级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符合登记要求、材料完备的,市级或县级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将不动产权证书发放到农户手上。农户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需提交户口簿原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原件进行现场核验,并提交如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3)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的材料。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各级各部门要开展动员部署,建立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目标、实施路径、职责分工,并梳理提出存在的问题,明确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等。加强平台对接,完善不同平台之间数据接口,实现农房平台审批管理数据与相关部门政务数据、业务管理平台数据的互通共享。
(二)开展培训。各相关单位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将本方案的工作要求,特别是农村建房申请、受理、审批等流程内容,逐级培训到县、乡、村,确保各级责任人员熟练掌握工作要求、熟悉办事流程、精通受理和审批操作,为高效推进农村建房审批工作提供业务保障。
(三)组织实施。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要求,全市范围内的农村建房审批事项通过“自然资源一体化审批平台”系统服务端进行受理,全面实现农村建房网上办,线上线下有效协同。
四、职责分工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农房申请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不动产登记证办理;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用地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等,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开展农房规划核实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处理、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等,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编制农房通用图集,加强建筑风貌管控、农房建设质量安全以及农村工匠培训等工作。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业务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建房工作的重要性,强化责任担当,落实主体责任,明确负责人和具体联络员,扎实推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压实乡镇(街道)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以及村级组织的责任,规范完善监督检查和事前到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村级组织及村民小组要从严落实资格及材料审查、公示等程序要求。
(二)强化协调联动。共同构建“上下联动、左右协同、内外结合”的工作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共识和攻坚合力。认真落实优化农村建房审批的要求,不断提高服务效率,提升服务质量。
(三)提高服务质效。加强政务服务窗口作风效能建设,提升信息化水平,合力攻坚,做到一次告知、限时办结,高效推进“无差别受理”,畅通投诉举报途径,让更多群众享受建房服务的便利,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四)加大政策宣传。要通过传统方式和新媒体全方位宣传农村建房政策,制作农村建房流程模板并摆放在政务服务大厅显眼位置,提高群众对高效办成农村建房的知晓度。
(五)做好相关要素保障。要重视农村建房的合理用地需求,在规划中落实地块选址,引导村民集中居住,节约集约用地。对农民住宅建房建设占用耕地的,要落实农民建房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涉及的耕地占补指标、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方案编制费等,及时为村民办理宅基地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统筹解决农村村民建房过程中涉及的图纸设计、地质勘查、测量服务费用等,降低农村村民建房的经济成本。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审批和不动产登记颁证过程除了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不得向村民收取其他费用。
本方案与《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20〕83号)》等农房管控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未作出规定的,按照现行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