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号)及《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贺政办发〔2011〕106号)等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城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经市住建局研究决定,拟于2022年7月5日正式启动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光明花园三、四期项目(以下称光明花园三、四期项目)住房销售工作。现将光明花园三、四期项目房源情况、销售价格、准购对象和条件、申购程序等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本次拟销售的房源为光明花园三、四期项目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为贺州市桂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该项目位于贺州市八步区文苑路南侧,2022年6月底开工建设,预计建设周期3年,共建设经济适用房1472套(均为电梯房),住房总建筑面积为12.56万㎡。其中:单套住房建筑面积75-80㎡的二房二厅户型,共376套;单套住房建筑面积80-85㎡的二房二厅户型,共258套;单套住房建筑面积85-90㎡的三房二厅户型,共838套。
二、住房销售
(一)住房销售价格
根据政策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光明花园三、四期项目住房销售基准价格为3290元/㎡(含人防工程),在基准价格基础上,计算楼层、朝向差价,住房销售价格执行一房一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计算,具体每套住房销售价格详见附件1。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持《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即申请家庭可购买的住房面积标准)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所购住房销售单价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补交差价款(以下称超面积差价款)。
(二)可购买的住房面积标准
可以购买的住房面积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1995〕39号)和《关于具有技术等级工人购买公有住房和享受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的通知》(桂房改办字〔1999〕20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职工、初级职称者及相当于该级人员,中级技工、高级技工:70㎡;
2.县、处级干部、中级职称者及相当于该级人员,技师:90㎡;
3.厅级(含厅级)以上干部、高级职称者及相当于该级人员,高级技师:120㎡。
(三)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
经测算,当前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为4279元/㎡。
(四)超面积差价款
超面积差价款的收取只针对购房人购买面积超过政策规定可以购买的住房面积标准部分,若购买的住房面积没有超过可购买面积标准的,无需缴纳超面积差价款。
超面积差价款不计入房款,由购房人在交房前一次性付清;超面积差价款由市住建局房改办(以下称市房改办)负责收取,存入市财政专用账户。
(五)房款及超面积差价款计算
房款=销售单价×单套住房建筑面积
超面积差价款=(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销售单价)×(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可购买的住房面积标准)
[例子]:以一般干部(职工或相当于该级人员)申请购买一套销售单价3290元/㎡、建筑面积80㎡的光明花园三、四期项目住房为例,其需缴的房款、超面积差价款如下:
房款:3290元/㎡ × 80㎡ = 263200元
超面积差价款:(4279元/㎡-3290元/㎡) ×(80-70)㎡ = 9890元
(六)其他相关费用说明
除房款、超面积差价款外,购房人因购房应缴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税费等其他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准购对象和申请条件
(一)准购对象
光明花园三、四期项目 1472套住房准购对象为我市市城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请条件
1.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城区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或在本市市城区城镇范围内居住且工作连续满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2)主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已婚的,配偶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员申请的,应年满25周岁;同一户籍内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与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收养关系;
(4)无房或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7㎡);
(5)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控制在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及以下(例如2021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665元)。
2.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情况
(1)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房的;
(2)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并已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的;
(3)已认购或已购买其他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
(4)国家规定不得购买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购房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或家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详见附件2):
(一)《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
(二)主申请人及其他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三)主申请人及其他共同申请人户口簿;
(四)主申请人及其他共同申请人婚姻状况材料;
(五)主申请人及其他共同申请人工作简历;
(六)主申请人及其他共同申请人收入证明;
(七)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八)享受政策性住房和领取住房补贴情况证明;
(九)申请人查询授权及承诺书;
(十)《劳动合同》(在我市市城区城镇范围居住、工作连续满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
(十一)职称或职务(职级)证明(具有县、处级以上职务及相当于这一职级的人员和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提供。如不提供的,将按70㎡的标准核准购房人可购买的住房面积);
(十二)具有本《通告》第五点第(四)项第1点所列情况的家庭,申请有优先保障的,还需对应提供低保证(或重大疾病证明书、残疾证、重点优抚证、见义勇为表彰文件、特殊贡献奖励证明、劳动模范称号证书)等材料。
五、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程序
(一)申请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申请家庭可向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表》、一次性告知单等材料及模板,申请家庭可就近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八步区房改办、平桂区房改办、市房改办(新市民服务中心一楼B区8号窗口)、贺州市桂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贺州第二高级中学大门正对面)等领取,也可通过“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http://zjj.gxhz.gov.cn)“住房保障”栏下载后自行打印。
(二)受理
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申请材料受理采取限期受理和日常受理的方式进行。在本《通告》限定的时间内,由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房改办、市房改办按“三审两公示”程序受理申请材料,并按规定程序完成资格审核;超出本《通告》限定的受理时限仍需提出申请的,纳入日常受理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进行受理。
1.限期受理
在本《通告》限定的受理期限内,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受理情况,在微信群依次接龙登记申请家庭受理顺序号,并将受理顺序情况告知申请家庭。经“三审两公示”审核确认购买资格的申请家庭,按该受理顺序号参加摇号,抽取房源号或轮候顺序号。
材料提交时间:2022年7月18日-2022年8月17日
(周六、周日不接收)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材料提交地点:贺州市八步区太白西路161号
新市民服务中心三楼B区“光明花园三、四期项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材料审核窗口”
材料接收数量:每天接收80户
7月18日(接收第1-80号家庭的申请材料)
7月19日(接收第81-160号家庭的申请材料)
……(以此类推)
逾期未按受理顺序号对应时间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时材料仍不齐全的,受理顺序号作废。如仍需提交申请的,需到户口所 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办理受理顺序号登记。
2.日常受理
超出本《通告》限定的联合受理时限仍需提出申请的,由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日常受理材料处理。
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随时受理。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日常受理情况做好受理顺序号登记,并按政策规定做好资格审核、公示及材料上报等有关工作。
(三)资格审核
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第一次审查及公示。
2.各城区房改办收到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材料后,会同民政、公安、人社、市场监管、税务、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第二次审查。若符合条件,城区房改办将二审意见、申请材料、部门间核查结果一并报市房改办。不符合条件的,各城区房改办应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3.市房改办对申请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第三次综合审查及第二次公示;资格审核最终结果将公布在“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http://zjj.gxhz.gov.cn)。
4.经“三审两公示”程序确认资格的家庭可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取《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结果告知书》。
(四)摇号
公示期满后,由市住建局(房改办)发布具体摇号通知,并视房源情况适时组织符合条件的家庭通过现场或网上摇号等方式(具体摇号方式以实际发布的摇号通知内容为准),随机抽取房源号资格和轮候顺序号。
1.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有优先保障的权利: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2)孤寡老人:60岁以上的老人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3)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医保界定的重大疾病,须有市、县级医院疾病证明书)或家庭成员属于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该家庭成员是主要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之一的;
(4)家庭成员属于重点优抚对象、涉军及参战群体(部分下岗失业企业军转干部、对越自卫反击战参战民兵)以及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且该家庭成员是主要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之一的;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抽到房源号的家庭获得准购资格,凭房源资格号和主申请人身份证领取《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有效期为核发之日起至收到建设单位要求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通知后的30天内)、《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通知书》;抽到轮候顺序号的家庭,凭轮候序号和主申请人身份证领取《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轮候序号确认通知书》。
3.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参加抽号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资格,其《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结果告知书》自行作废。
(五)购房和轮候
1.购房。抽到房源号的家庭获得准购资格,在该项目(楼栋)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申请家庭凭身份证、《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通知书》等材料到贺州市桂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该项目售楼处)办理住房认购手续,联系电话0774-5127067、5228953。
2.轮候。抽到轮候顺序号的家庭,将在光明花园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分类依次轮候(按轮候顺序号依次递补选购)。轮候期间,申请家庭主动放弃轮候的,需到市房改办办理资格退出手续;轮候期间,轮候家庭因家庭人口、婚姻、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动,应自变动之日起30天内主动向市房改办备案,申请重新审核家庭保障资格,由市房改办复核后作重新确认资格或取消保障资格处理。
六、资格放弃和取消
(一)申请家庭在公开摇号前放弃申购住房的,需到市房改办办理放弃资格手续。
(二)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参加摇号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资格,其《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结果告知书》自行作废,并由市房改办取消其保障资格。
(三)获得准购资格的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办理购房相关手续的,经项目单位催告仍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资格,其《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作废,并由项目单位将催告情况、催告结果等报市房改办取消该家庭的准购资格;申请家庭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申请延长《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有效期的,应在原定有效期届满前,向市住建局(房改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经市住建局(房改办)审批同意延期后,在延期期限内办理购买相关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购买资格。
(四)在签订购房合同前,获得准购资格的家庭主动放弃购买的,需到市房改办办理放弃资格手续,并交回其《贺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五)购房合同签订后、交房前,认购家庭放弃购买的,需与项目单位充分协商,达成解除合同的一致意见后,由项目单位将该家庭放弃购买、合同解除情况等报市房改办取消该家庭购买资格。
(六)轮候期间,申请家庭主动放弃轮候的,需到市房改办办理资格退出手续。
(七)轮候期间,轮候家庭存在以下情形的,将取消轮候资格,退出该项目轮候库:
1.申请购买其他项目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限价商品住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剩余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
2.因家庭成员、住房、收入、资产等发生变化,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七、其他事项
(一)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市房改办将取消其购房资格,由住房产权单位收回已向其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经与市各商业银行及税务部门了解,超面积差价款不能计入贷款总额且需在交房前一次性付清。
(三)基准价格不包含商铺、幼儿园、地下室(人防工程已计入住房成本)、架空层。
(四)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申请家庭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可办理上市交易。
(五)本《通告》未尽事宜,按照桂政发〔2009〕22号、桂政办发〔2013〕77号、贺政办发〔2011〕106号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5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