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满足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需要,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装配式定额》),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装配式定额》结合目前推行装配式建筑的特点,根据《工业化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5),针对标准化设计、工厂化制作、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建筑特征的建筑产品,编制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装配式钢结构工程、装配式木结构工程、建筑构件及部品工程、措施项目等五部分内容,编制了236个子目,填补和完善了全国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体系的空白。
《装配式定额》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标准,充分考虑环境保护、扬尘整治、节能减排、工期进度、社会人力资源整合利用等因素,综合分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装配式定额》采用适度先进的消耗量水平,倒逼生产企业按照标准提高生产工艺和效率,降低成本,推进行业转型升级,为实现装配式建筑工程标准、规范、定额一体化提供基础保障。
《装配式定额》将绿色环保的设计理念、施工技术和工艺,通过价格的形式提供给建设各方主体,将技术与经济深度融合,为建设单位科学决策提供了更为客观的参考。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
建标[2016]29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有关“制修订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的要求,满足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需要,我部组织编制了《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现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
《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与《房屋建筑和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配套使用,原《房屋建筑和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中的相关装配式建筑构件安装子目(定额编号5-356~5-373)同时废止。
《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