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
政策公示公告

关于《贺州市相关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2017/03/01 城事通编辑部 1.1w 阅读 77 点赞 查看原文

  现将《贺州市相关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即2016年6月17日至2016年6月23日。若对此实施方案有意见或建议的,请将意见或建议于公示期内反馈至hzsfgbzhk@163.com。联系人:谢后芳,联系电话:5121209。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6月17日

贺州市相关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收入标准

和住房困难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77号)文件第七章分配管理中规定: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居民收入和住房水平,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合理规定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租赁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规定制定。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和城市低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目前,我市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的住房保障有关政策,对部分保障性住房供应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已作出了明确,但还有部分尚未明确。已明确的是:廉租住房低收入标准为家庭600元/人以下(含600元/人);经济适用住房低收入标准为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控制在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持配收入的1.0倍左右;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面积标准为现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尚未明确的有: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标准;除公共租赁住房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分配中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标准、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标准。

  随着我市保障性住房的快速发展,我市已形成了多种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具体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这些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分配,都必须进行资格审核。但在审核中对尚未明确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保障性住房,我局在国家和自治区政策层面也找不到依据,导致审核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申请资格时无标准可依,影响了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入住。为尽快明确我市相关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我局在调查了解、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前提下,提出如下方案: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建议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收入控制在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下(含2.0倍)执行。理由及参照依据:

  (一)中等偏下收入是指介于低收入和高收入之间的部分,这部分住房困难的人群申请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不符合,购买商品房又没经济能力。

  (二)2011年我市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控制在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持配收入的1.0倍左右。

  (三)我区其他城市标准:贵港市2012年起中等偏下收入标准按以家庭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南宁市2013年起是按2.0倍。

  二、除公共租赁住房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分配中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标准建议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7平方米以下(含17平方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标准建议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3平方米以下(含23平方米)执行。理由及参照依据:

  (一)我国房地产业,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建设快速发展,居民居住条件大大改善,人均住房面积大大提高,如2014年,贺州市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3.83平方米;2015年,贺州市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已达到34.40平方米。

  (二)根据桂政办发[2013]77号文件规定,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为:廉租住房50平方米以下,公共租赁住房40平方米左右为主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经济适用住房60-80平方米;限价商品房90平方米以下为主,控制在当地普通商品住房面积范围内。以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为例,取最小值60平方米,按每户3.5人(规划户均人口数量每户平均约3.5人)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约为17平方米;取最大值80平方米,按每户3.5人(规划户均人口数量每户平均约3.5人)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约为23平方米。

  (三)我区其他城市标准:

   1.南宁市2009年起低收入住房困难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2013年起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

   2.桂林市2009年起低收入住房困难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

   3.钦州市2010年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为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4.河池市2009年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为无房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5.百色市2013年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5平方米以下(含25平方米)住房困难家庭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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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