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上下限的通知
经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2015年度贺州市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有关规定,以及《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中“缴存基数不应超过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不得高于经批准的本城市的最高缴存比例”的规定,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贺州市辖区内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2958元,我市经批准的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为12%。据此,设定2015年贺州市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1289元,合计为2578元。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5〕13号),贺州市2015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210元,按照《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中“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的规定,确定贺州市2015年度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60元,合计为120元。
三、中直、区直等驻贺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中直、区直等驻贺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可参照其企业总部所在区域城市的相关缴存政策执行。
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6月29日
抄送:自治区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5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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