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解读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桂建金管〔2017〕11号)要求,为有效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和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决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一、原“缴存人所购住房既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又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为“缴存人所购住房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二选一”。如缴存人购置自住住房,自文件印发后到我中心申请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只能选择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或选择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已经申请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影响。
二、暂停受理新建独栋商品房、联排低层住宅、联排多层住宅和非标准层复式住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独栋商品房、联排低层住宅、联排多层住宅和非标准层复式住宅的住房均不属于普通住宅,本次调整可以有效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延续性,保障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刚性需求。
三、解读单位
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774-5121002(提取科)、0774-5122722(信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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