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等对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监督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制定出台《贺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对全面规范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具有重大意义。
二、制定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21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16修正)》;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的条文共分五章四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和分类。《管理办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定义,并对不同主体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类别进行了划分,规定了政府规范性文件及部门规范性文件。
(二)关于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管理办法》增加了评估论证制度,完善了意见征求程序、专家论证制度,并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等作出了相应规定。
(三)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和审核标准等事项的规定。《管理办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和标准等事项进行规范,明确了合法性审核主体、时限和有关具体工作要求,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到位。
(四)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评估和清理。《管理办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评估和清理等事项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报送备案主体、程序和要求,备案审查主体、程序和要求,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作出了规范要求。
(五)关于监督和法律责任。《管理办法》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和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的备案审查监督职责,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法律责任进行了规范。
四、解读机关和咨询渠道
(一)解读机关。贺州市司法局。
(二)咨询渠道。联系电话:0774—513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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