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2]4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结合我们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机构、性质、职责
第二条 按照《条例》和《通知》的规定,设立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为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贺州市所辖县(区)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的组成: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县(区)分管领导、房改、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市工会代表和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缴存公积金的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组成。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领导担任,委员由市政府聘任,并通过选举产生。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委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5人,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经全体委员推举产生,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五条 管委会的日常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的督办等工作,由贺州市房改办承担。管委会所需费用列入部门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第六条 健全决策机制。管委会要真正做到依法决策、自主决策和民主决策。管委会不是政府部门,也不是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管委会决策。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2、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3、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指定为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
4、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或金额)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5、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6、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
7、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
8、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9、听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对受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的汇报,并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处理意见;
10、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
11、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12、推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人选,对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换建议;
13、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会议制度:
1、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由主任委员或部份委员联合提议,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2、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主持;
3、会议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委员出席,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受委托人不享有表决权;
4、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委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对有关事项的决策实行表决制,决议须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5、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有关事项的审议情况、表决结果和决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6、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议应当报市人民政府、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备案。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法自主决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干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议。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执行决议的部门或单位均有权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不称职的委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予以解聘,并按本章程规定更换新的委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管委会。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管委会通过,市人民政府同意,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后执行。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