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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

2011/07/19 7.3k 阅读 130 点赞
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试行)》(桂建房改〔2009〕6号)、《贺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贺金管委字〔2008〕3号)、《贺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贺金管委字〔2008〕4号)文件精神,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管理有关问题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1、职工配偶户籍在农村,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在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和《准建证》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建房。

2、职工购建住房先提取公积金,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贷款额度可不再减除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

3、职工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在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逾期贷款的情况下,为改善居住条件在本市辖区内购建第二套住房,或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在异地购建第二套住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建房。

4、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应提供借款合同、金融机构出具的还款证明和《购房合同》或《房产所有权证》。(自建房的则提供《土地证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或《房产所有权证》)。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需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1、职工离婚前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还清的,离婚后无房产权方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认定为第一套,按首套房贷政策执行。

2、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因拆迁等原因需要再次购买住房的,凭拆迁安置协议书等有效凭证;前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还清后,可不列入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认定标准。

3、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年限,贷款最高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贷款最长年限由20年延长至30年,但不得超过贷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5年。

4、职工购买政府建设的拥有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的60%。

5、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10]72号)文件精神,县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管理部后,放贷前由县管理部将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家庭成员的收支、抵押物价值、贷款额度、期限等列表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经中心主任审阅同意后,再由管理部主任审批发放。

以上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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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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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