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把握党的二十大精神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的重要论述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讲话精神,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住有所居”民生目标,现就《关于在全市非公经济组织加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各缴存单位、缴存人。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4年3月8日前以纸质或电子版的方式反馈我中心,逾期视为无意见(联系地址: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联系电话:5139939,电子邮箱:hzsgjjbgs@163.com)。
附件:《关于在全市非公经济组织加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2月27日
关于在全市非公经济组织加快建立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各产业园区、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把握党的二十大精神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的重要论述,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讲话精神,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住有所居”民生目标,现就我市非公经济组织加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关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成长,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扩大全市非公经济组织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全覆盖,切实维护国家制度公平性,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圆群众美好“安居梦”,助力贺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采取“低门槛、广覆盖、先易后难、逐步到位”的原则。允许低比例缴交,条件成熟后逐步提高缴交比例,分步有序推进我市各类非公经济组织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重点推进规模以上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带动其他中小非公经济组织建制扩面工作。
(二)坚持宣传发动和行政执法相结合的原则。在全市非公经济组织加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过程中,坚持以宣传发动为主,行政执法为辅,让企业经营者明确认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要让企业经营者充分认识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规赋予的义务。
(三)坚持强化县(区)政府和产业园区管委会职责的原则。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非公经济组织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制定方案、细化任务、明确责任,进一步抓好贯彻落实。各园区管委会要积极引导各类生产经营状态比较稳定的规模以上企业为员工缴纳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遵循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大政策执行力度,积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
三、工作目标
从2024年起,到2025年力争用1年时间全市非公经济组织住房公积金实缴率达10%;到2027年力争用3年时间全市非公经济组织住房公积金实缴率达30%;到2029年力争用5年时间全市非公经济组织住房公积金实缴率达50%。
四、缴存对象、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非公经济组织(包括其他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一)缴存基数。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缴存部分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二)缴存比例。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我市的非公经济组织,缴存比例可由单位根据经济情况自行选择,缴存比例最低可执行5%(单位、个人各5%),最高不超过12%(单位、个人各12%)。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加强对辖区内非公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一是要将非公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列入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日常工作,促进非公经济组织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对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在政府项目申报、扶持资金申请、评优评先以及中小企业转贷资金使用等方面将优先进行考虑。二是各级各部门在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时,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优先进行考虑。通过政府协调、媒体宣传、试点引路,形成关心、支持、重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浓厚氛围。
(二)强化联动协同。一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和企业集体合同,明确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义务,全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二是发改部门将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纳入企业信用状况监测指标,进一步鼓励、引导和鞭策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三是各级人社部门、工会组织要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情况纳入劳动监察、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
(三)聚焦工作重点。以规模以上企业、各商业银行的借贷客户为突破口,带动其他非公经济组织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强化政银企合作扩面,建立扩面激励机制。市公积金中心应发挥平台作用,通过召开政银企对接会、应用场景建设等方式,加强商业银行与企业对接合作,引导商业银行为缴存企业提供定制金融服务,助力中小企业增信融资,激发企业缴存积极性。同时,发挥激励机制“指挥棒”作用,将扩面工作成效与受委托银行资金存放、业务手续费等挂钩,调动受委托银行积极性。
(五)积极宣传动员。市公积金中心、各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做好非公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动员工作,切实加强与非公经济组织的联系,深入宣传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切实增强非公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责任意识和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六)完善缴存执法机制。市公积金中心要进一步完善执法手段,加大催建催缴力度,将不建、不缴、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列入“黑名单”,在政府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并依法处罚。对截留、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等行为,依法追责。
(七)提升服务效能。市公积金中心要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积极主动为非公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做好服务,为其在开户、缴存、提取、贷款等方面解惑答疑,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积金服务。要依法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切实维护非公经济组织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断扩大全市非公经济组织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全覆盖。
(八)建立报告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每半年向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书面报告县(区)非公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的进展情况。
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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