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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贺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评价工作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2021/06/28 1.5w 阅读 443 点赞

一、制定依据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2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准确掌握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前后耕地质量等级变化情况,规范耕地质量评价工作,科学制定耕地质量保护措施,强化耕地质量监管,推进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评价内容

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评价是指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前后,分别开展现场调查,对比评价耕地质量等级变化情况。其内容包括核查项目区地理位置、实地调查项目区耕作条件、土壤样品采集和检测、专家评价等。

三、工作职责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评价具体工作,实行专家评价制,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四、评价方法与步骤

(一)收集整理耕地质量评价资料

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评价前,需要收集耕地质量评价相关资料,资料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二)评价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区)农业农村局申请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耕地质量评价,并提交《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评价申请表》和收集整理的评价材料。

(三)材料审查

项目所在地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评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四)成立评价专家组

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评价专家应从同级或上级耕地质量评价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未成立有专家库的则从行业部门中从事土壤肥料、作物栽培或农学、农田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农业生态工程等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取。

(五)评价单元划定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并审查合格的有关材料和图件,按实际田块大小、土壤类型、利用方式等因素合理划分评价单元,并按不同评价单元进行实地勘察和采样。

(六)耕地质量调查

由项目所在地县(区)农业农村局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评价专家组开展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专家组对照项目资料,开展实地调查,做好现场记录。填写《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实地调查表》,并签字确认。

(七)土壤样品采集

根据划定的评价单元,由项目所在地县(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区的土壤样品采集和检测工作,土壤样品的采集和处理应有评价专家组专家参与或指导。

(八)土壤样品检测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将采集的土壤样品交送具有土壤肥料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土壤样品检测项目:

1.必测项目为pH值、有机质、全氮、全磷、全钾、有效磷、速效钾、缓效钾、阳离子交换量、耕层土壤含盐量;

2.有污染的地块必须针对污染状况选择检测相关项目;

3.有明显缺素地块必须针对缺素选择检测相关的项目;

4.过粘过砂的地块应增测容重。

(九)专家评价

1.评价程序。项目承担单位汇报项目实施情况→专家组核查资料→专家提问(意见建议)→专家评分→形成耕地质量评价报告等。

2.评价方法。专家组根据土壤样品检测报告,实地调查结果及承担单位提供的其他材料,按照评价标准逐项评议,对符合农业生产基本条件的,根据《土壤肥力分级表》和《耕地质量分等定级表》评价基础地力,填写《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评价综合评分表》,确定地力等级,提出土壤培肥措施建议。

3.评价结果。耕地质量评价组织单位和评价专家组应在评价当日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评价报告书》,评价专家应在报告书上签字。评价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予以说明。

五、其他要求

(一)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评价的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专家组评价结论进行审查确认,形成《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评价意见书》,作为验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二)项目承担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评价的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要求,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予以复查,及时做出复查结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现场评价和延期进行。

1.申请单位或申请单位授权代表不到现场;

2.提供的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3.由于不可抗拒因素或者人为干扰导致评价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中止或延期评价的。

(四)耕地质量评价工作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在项目立项时,要把耕地质量评价所需各项费用纳入预算。

(五)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评价技术培训,开展耕地质量评价标准宣传与技术指导,不断提高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人员的技能。同时,加强耕地质量评价专家库建设,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保障耕地质量评价工作的统一性、连续性。

(六)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评价工作的检查、监督和管理,严把评价质量关,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评价过程的规范性。

(七)原印发的《贺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贺州市农田建设项目耕地质量验收评价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贺农发〔2020〕38号)废止。

四、解读机关

贺州市农业农村局,联系电话:0774-5129768。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