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贺州市城市绿化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目的?
按照全市行政处罚权规范透明运行的要求,结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为做好《贺州市城市绿化条例》施行后的行政处罚工作,我局针对《贺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中城市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部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49号)的要求,依法明确行政处罚罚款幅度,使之成为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的指导性标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率和质量,实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二、制定《<贺州市城市绿化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哪些?
主要依据制定本《裁量基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贺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划类)》等法规规章。
三、《<贺州市城市绿化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有多少项及如何划分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阶次?
《裁量基准》依据违法行为的不同将行政处罚事项共分成了6项。再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定裁量范围内,将行政处罚分解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阶次,明确了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一)关于第二项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结合以往执法案例不同程度情形的分析和比较,根据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或者批准标准的,相差规定或批准的绿地率百分点多少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种情形。即:3%(含)以下的,或造成的轻微危害后果的为轻微;3%以上8%以下(含)的,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为一般;相差面积不足规定或批准的绿地率8%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为严重。
(二)关于第三项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的。
结合以往执法案例不同程度情形的分析和比较,根据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的面积大小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种情形。即: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3平方米(含)以下的,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为轻微;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3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含)以下的,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为一般;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8平方米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为严重。
(三)关于第四项未经批准或者超越批准期限占用城市绿地的
结合以往执法案例不同程度情形的分析和比较,根据未经批准或者超越批准期限占用城市绿地的面积大小和超期时长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种情形。即:擅自占用绿地3平方米(含)以下或临时占用超过批准期限一个月以下,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为轻微;擅自占用绿地3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含)以下或临时占用超过批准期限一个月以上三月以下的,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为一般;擅自占用绿地8平方米以上或临时占用超过批准期限三月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为严重。
(四)关于第五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情形
结合以往执法案例不同程度情形的分析和比较,根据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数量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种情形。即:擅自砍伐1株乔木的,或1株冠幅50厘米以上灌木的,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为轻微;擅自砍伐1株以上3株(含)以下乔木的,或1株以上3株(含)以下冠幅50厘米以上灌木的,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为一般;擅自砍伐3株以上乔木的,或3株以上冠幅50厘米以上灌木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为严重。
(五)关于第六项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情形。
结合以往执法案例不同程度情形的分析和比较,根据损坏城市绿化面积和绿化设施的件数、长度等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种情形。即:损坏绿化面积1平方米以下的;或者损坏设施1个的或1米以下的;或者损坏乔木1株的,或1株冠幅50厘米以上灌木的;或者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为轻微;损坏绿化面积1平方米以上3平方米(含)以下的;或者损坏设施1个以上3个(含)以下的,或1米以上3米(含)以下的;或者损坏乔木1株以上3株(含)以下的,或1株以上3株(含)以下冠幅50厘米以上的灌木的;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为一般;损坏绿化面积3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损坏设施3个以上的或3米以上的;或者损坏乔木3株以上3的,或3株以上冠幅50厘米以上的灌木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为严重。
四、《<贺州市城市绿化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自2021年8月5日起施行。
五、解读单位
贺州市城市管理局,联系电话:0774-5277709
文件下载: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