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内部建设和管理,促进学校规范办学、科学管理,整体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修订)》(桂教〔201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从2022年起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星级认定工作。市教育局按照有关工作要求,起草了《贺州市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星级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
二、出台目的
通过义务教育学校星级认定,使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师资队伍、课程与教学、学生发展和内部治理等关键指标上有质的提升,实现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标准,全市义务教育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水平上一个新台阶。
三、制定依据
本《认定办法(试行)》主要根据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校常规管理规定》(桂教基教〔2014〕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修订)》(桂教〔2013〕6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贺州市义务教育学校实际研究制定。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试行)》共包含指导思想、工作目标、认定组织、认定对象、认定程序、认定标准与方式、公示认定、组织实施等八个方面。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认定程序
1.学校自评。各义务教育学校按照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星级认定标准,开展认真细致的自评工作,形成学校自评报告。
2.学校申报。各县(区)属义务教育学校负责将自评报告和申报材料提交给所属县(区)教科局,并由各县(区)教科局审核后报送至市教育局;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将自评报告和申报材料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核后报送至市教育局。
3.组织认定。市教育局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星级认定的义务教育学校进行星级认定,并对星级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发布和授牌。
(二)认定标准与方式
1.星级与评分。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星级认定结果设置五个星级。具体见《贺州市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星级认定标准(试行)》,其中:一星级:450—499分;二星级:500—699分;三星级:700—849分;四星级:850—949分;五星级:950分及以上。
2.星级认定方式。采取资料审核、实地考察、座谈会、现场访谈、统计数据对比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3.星级存续与升级。学校获得的星级称号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学校应主动申请存续认定或升星级认定。存续认定通过的学校,保持原星级;星级学校存续期间若出现严重问题或期满存续认定未能通过,将取消其星级或降星级处理;存续认定分数达到更高星级的,认定相应的星级。学校取得星级认定满2年后方可申报更高星级的认定。
(三)公示认定
1.公示认定结果。评审结束后,市、县(区)教育(科)局负责对认定的一至五星级义务教育学校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通过文件形式公布认定结果。
2.结果应用。市级示范性义务教育常规管理学校须取得四星级及以上认定;未取得四星级以上认定的学校,将取消市级示范性义务教育常规管理学校称号;取得四星级及以上星级认定的学校自动认定为市级示范性义务教育常规管理学校。
3.项目资金支持。对义务教育学校的星级认定结果,将作为自治区教育厅、市、县(区)教育(科)局今后一段时期内评先评优、经费划拨、项目安排等的重要依据。义务教育学校被评为一星级和二星级的,学校负责人不得评先评优,学校不得评为先进集体。
五、解读机关
贺州市教育局。联系电话:0774-5139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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