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规定》(桂环发〔2015〕27号),我局已于2018年6月28日印发了《贺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贺环发〔2018〕14号),2018年7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调整了(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审批时限,结合机构改革和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委员会主任变动情况,则作出本次修订,修订形成《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经向各派出机构、局机关个科室征求意见后,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修改完善报局主要领导同意,现印发实施。
二、本次修订说明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版)》只对个别文字进行修订,重点是对附件《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委员会》、《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流程》和《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办理流程》进行修订。
解读机关: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774-5136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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