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5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贺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贺州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贺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施行后的行政处罚工作,我局对以上三部地方性法规中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进行细化、量化,实现行政裁量依据制度化,规范行政执法,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率和质量,实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二、主要内容
《裁量权基准》分为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裁量情形、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其他措施六个部分,并根据情节将裁量情形分为轻微、较轻、较重、严重四个阶次,共涉及15项行政处罚事项。主要规范的处罚事项有:
(一)《贺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对损坏、拆除预先保护对象的处罚
2.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3.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4.对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处罚
(二)《贺州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对供水、供电、运输建筑垃圾、出售预拌混凝土等相关单位及个人为违法建设提供服务的处罚
2.对施工单位承接违法建设项目施工的处罚
3.对自用或者向他人提供违法建筑、构筑物所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处罚
(三)《贺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对擅自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2.对个人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单位违法从事建筑垃圾道路运输的处罚
3.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建设工程垃圾交由个人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单位运输的处罚
4.对未按照规定开启车载装置设备,保持正常运行的处罚
5.对未取得建筑垃圾消纳许可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6.对未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围挡,或者未配备清洁运输车辆的相关设备设施,或者未硬化进出路口,或者未采用清洗除尘装置和覆盖措施的处罚
7.对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或者未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台账,或者未如实填报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相关报表的处罚
8.对擅自关闭或者拒绝消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9.对在封场后未按照封场方案采取平整、复垦、绿化等综合治理措施的处罚
三、重点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裁量权基准》“裁量情形”中的“以下”的表述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如“用于生产经营的违法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600平方米以下的”的情形包含600平方米,但不包含300平方米。
(二)部分条款对于“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才处罚款,这部分条款在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之上将裁量情形分为了“轻微”“较轻”“较重”“严重”四种;而部分条款在明确了罚款幅度的同时,另外明确了“情节严重”的罚款幅度,这部分条款则根据法定情节,将“情节严重”之外的情形分为“轻微”“较轻”“较重”,将法条中“情节严重”的情形与《裁量权基准》中“严重”情形相匹配。
四、《裁量权基准》实施时间
为及时有效地贯彻落实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相关要求,《裁量权基准》自印发之日起即2023年10月27日起施行。
五、后续工作
《裁量权基准》将根据全市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执法实践和法律法规的立改废予以动态调整。
六、解读单位
贺州市城市管理局,联系电话:0774-5277709。
文件下载:
《贺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三个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文件政策解读
关联文件: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