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5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贺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施行后的行政处罚工作,我局对《贺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中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进行细化、量化,实现行政裁量依据制度化,规范行政执法,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率和质量,实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二、主要内容
《<贺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为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裁量情形、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其他措施六个部分,并根据情节将裁量情形分为轻微、较轻、较重、严重四个阶次,共涉及10项行政处罚事项。主要规范的处罚事项有:
1.对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的处罚
2.对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未向地下管线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处罚
3.对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未与既有管线单位签订保护协议,制定并落实既有地下管线保护措施的处罚
4.对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未核实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未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工期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的处罚
5.对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发现不明地下管线或者现状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未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的处罚
6.对施工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人防工程、文物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造成影响的,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未事先确定保护措施的处罚
7.对管线单位未对所属地下管线进行日常巡查和定期维护,无巡查和维护记录,发现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破损、老化、缺失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消除安全隐患的处罚
8.对管线单位未对地下管线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监控的处罚
9.对管线单位未及时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地下管线,消除安全隐患的处罚
10.对管线单位因迁移、改动、废弃等情形造成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埋深、材质、使用状况等属性信息发生变化,未在一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主管部门报送变化信息,并移交相关资料的处罚
三、重点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贺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情形”中的“以下”的表述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如“致使50米以上100米以下管线无法进行竣工测量的”的情形包含50米,但不包含100米。
四、《<贺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时间
为及时有效地贯彻落实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相关要求,《<贺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自印发之日起即2024年7月10日起施行。
五、后续工作
《<贺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将根据全市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执法实践和法律法规的立改废予以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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