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5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实现行政裁量依据制度化、行政裁量行为规范化,现印发《贺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为了让公众更好地了解相关内容,现就《基准》进行解读。
一、《基准》提出的意图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共贺州市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贺州市司法局 关于做好<贺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贺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实现行政裁量依据制度化、行政裁量行为规范化。
二、《基准》的法律依据
参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21日起施行)、《广西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桂公通【2020】195号)、《贺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贺州市人大常委会(五届第17号)公告,条例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等相关规定制度,结合贺州市实际情况,对《基准》进一步规范。
三、《基准》的主要内容
针对《贺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政执法事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准》分为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裁量情形、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其他措施六个部分,并根据情节将裁量情形分为轻微、严重两个阶次,共涉及3项行政处罚事项:1.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2.对违规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的处罚;3.对未履行劝阻、报告义务的处罚。具体为: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贺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该条款处罚幅度明确,不需要分阶。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时间,提供庆典、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为服务对象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的,依照《贺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时间,提供庆典、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为服务对象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的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未履行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两个阶次:一是情节轻微,即初次违反的,对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的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是情节严重,即六个月内曾违反第一款并受过处罚的,对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的经营者处一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提供庆典、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范围内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未当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贺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时间,提供庆典、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为服务对象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的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未履行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两个阶次:一是情节轻微,即初次违反的,对未履行劝阻、报告义务的提供庆典、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处以警告;二是情节严重,即六个月内曾违反第二款并受过处罚的,对未履行劝阻、报告义务的提供庆典、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政策咨询单位:贺州市公安局
联系电话:0774-5121268
关于印发《<贺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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