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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音频解读 | 贺政办发〔2025〕12号政策解读《贺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2025/04/07 1.4w 阅读 260 点赞

一、依据背景

2024年5月,根据自治区、贺州市机构改革要求,贺州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批贺州市本级信息化数字化领域的财政性资金项目。与此同时,结合国家有关规定,自治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标准及贺州市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要求均作出较大调整。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深化贺州数字政府建设,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59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贺政规〔2024〕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出台《贺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编制过程

2024年5月,由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发展局)编制起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分别于2024年12月5日、12月16日向各县(区)及市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建议。根据各单位反馈的意见及时对《管理办法》进行疏理研究、修改完善,于2025年2月7日提请市行政审批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形成《管理办法》(送审稿)。2月14日提交市人民政府审定,3月4日完成合法性审查,3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定通过。

三、目标任务

(一)完善管理标准制度。

明确市行政审批局、财政局等在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中的机构职责,构建起以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各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管理办法》优化流程、完善标准制度,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体制机制,更好适应数字贺州建设发展需要。

(二)推进全流程化管理。

《管理办法》加快推进政务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依托广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汇聚融合、业务协同的工作机制,打通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运行等全生命周期审批监管数据链条,推动全流程可视、可管、可控,提升管理效率。

(三)加强信息共享复用。

《办法》明确公共组件共享要求,加快推进政务信息化共享复用,协助构建广西政务信息化公共组件复用模式,提升全市数字政府建设效率和效益,切实降低建设成本。

四、主要框架和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描述《管理办法》的适应范围及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原则、各部门职责分工。

第二章  规划:依据年度计划建立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库,依托广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管理平台实现统一规划管理,未纳入有关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第三章  立项:总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采取立项审批管理。投资匡算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需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能开展立项。

第四章  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调整投资概算未超10%(不含)的,按规定程序申请调整;超10%(含)或调整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决策后重新立项审批。

第五章  验收:审批制管理的项目建设结束后按照要求由市行政审批局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非审批类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第六章  效能评估:审批制管理的项目,由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就运行效率、共享开放、信息安全、应用效果等方面开展效能评估。

第七章  附则:非审批类政务信息化项目有关管理要求以及其他相应补充说明。

五、关键字诠释

《管理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政务部门建设、运行或使用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信息化项目。

六、特色亮点

在参照自治区相关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我市《管理办法》充分结合贺州实际及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具有以下特色亮点:

(一)在项目立项审批方面,自治区的流程:根据广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工作职责,先是由自治区数据局组织评审,再由财政厅开展资金审核。我市的流程:结合贺州市实际情况,采取先由财政部门明确资金来源和安排,然后由市行政审批局组织评审。

(二)项目立项标准管理方面,自治区的标准:200万元(含)以上项目进行立项并审批建设方案,我市的标准:200万以上项目进行立项,并且投资总额2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审批项目实施方案;投资总额在4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5000万(含)以上政务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或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能开展立项审批程序。同时对于非审批类项目政务信息化项目,采取由市行政审批局备案(审核)制管理。

(三)在项目实施方面,我市要求项目实施中实际投资规模超出立项批复投资额的10%(含)或调整幅度虽未超过原批复概算10%但调整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决策同意后重新立项审批。


解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联系方式:0774-5268870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