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贺州市龟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为我市新增地方性法规,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5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贺州市龟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施行后的行政处罚工作,贺州市水利局对该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质量,实现行政处罚裁量依据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水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二、制定依据
1.《贺州市龟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54号)
4.《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广西水利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桂水规范〔2023〕6号)
三、主要内容
《贺州市龟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为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裁量情形、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其他措施六个部分,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分为轻微、较轻、较重、严重等四种裁量情形,并明确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况,共涉及1项行政处罚事项,规范的处罚事项为:在水库消落区驶入车辆、烧烤、野炊、露营的处罚。
四、实施时间
为及时有效地全面贯彻落实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相关要求,《〈贺州市龟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自印发之日起即2025年11月3日起施行。
五、后续工作
《〈贺州市龟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将根据执法实践和法律法规的立改废予以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