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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区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报批问题的通知

2017/02/28 城事通编辑部 1.1w 阅读 325 点赞 查看原文
桂房改字[2001]14号  

各地、市、区直房委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金[2001]128号)关于“为了严格控制企业在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支出,企业将其所在地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的房改方案,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备案”的规定,为明确我区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报批程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级金融企业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先报区直房委会审核提出意见后,报自治区房委会批准,批准后的方案抄送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二、地、市级金融企业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先报所在地市房委会审核提出意见后,报自治区房委会批准,批准后的方案抄送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三、县级(含县级市)金融企业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先报所在地县级房委会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地级市或地区房委会批准,批准后的方案抄送本地、市财政局备案。
    四、各级房委会审核或批准金融企业房改方案确定其住房补贴标准时,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和《关于印发<关于我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房改字[200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001年10月26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