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有关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也呈上升趋势。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承担,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条文解读】
一、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由抛掷人承担侵权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二、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人,被侵权人是不是只能自认倒霉?
当然不是!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在此处规定的是“补偿”而不是“赔偿”,补偿是为了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现实生活中,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特别是造成他人重伤、残疾的,如果让被侵权人自己承担损害后果,可能会导致其陷入生活的困境。但由各个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每一个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只承担整个损失的一小部分。从总体上来讲,这一规定有利于填补被侵权人的损失,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此外,各个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按份分别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被侵权人不能要求某一个或一部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其全部的损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按照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后,也不能向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追偿。
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后,又找到了具体侵权人怎么办?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如果发现了具体侵权人,有权向该侵权人进行追偿。
四、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时,物业企业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物业企业一般不用承担责任。但是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或坠物的情况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