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经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市公积金中心公布2016年度贺州市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贺州市辖区内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5407元的标准,以及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为12%,设定2016年贺州市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1662元,合计为3324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5〕13号),贺州市2015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210元,以及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5%,确定贺州市2016年度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60元,合计为120元。
中直、区直等驻贺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可参照其企业总部所在区域城市的相关缴存政策执行。(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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